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名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国省道)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受理机构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六、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省局审核决定时间)

八、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五)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六)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九、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查标准:

业务

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审查

标准

备注

通用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份,A4

所有项填写必须真实、齐全

 

通用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

2份,A4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2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3与原件核对,需要核验身份证真实有效,盖与原件一致章。

 

通用

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份,A4

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通用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份,A4

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通用

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份,A4

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通用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份,A4

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通用

公路修复、改建方案和公路赔补偿措施

2份,A4

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十、办理程序(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驻窗口行政审批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盖章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政务窗口收到省公路管理局下达的许可决定书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县(市、区、郊)公路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存档留存一份)。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是否收费:否,损坏、占用公路的由区县(市)公路部门按实收取恢复补偿费用。

十二、收费依据: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标准收取恢复补偿费用。

十三、收费标准:

十四、办理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公路窗口

十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1-9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1-次年6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六、咨询电话: 073188665047

十七、投诉电话: 073188665078

十八、网上办理深度:一级标准

十九、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二十、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二十一、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相关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岗位责任人:局窗口行政审批负责人(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公路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局路政处制作许可决定书交政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区县(市、郊)公路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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