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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来源:

  

长路法规字〔201889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2018531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长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试行)》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在全市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制定的,对不特定市场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不包括仅规范内部事务、通报请示报告、处理决定以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效力原则确定适用效力等级最高的依据。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依据的效力进行核实,不得使用已经失效、废止的依据。

第五条  没有明确的上位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基本法制精神;

  (二)符合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

论证经过和结论、征求意见经过和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充分反映在起草说明中。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经起草处室集体讨论后形成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附件1)和文件制定依据等材料报局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文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征求意见、相关依据(列明具体条款)、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等情况作出说明;

(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还应当提交所涉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附件2)。

规范性文件制定缺乏必要性的,办公室直接退回起草处室,并书面说明理由。

送审材料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办公室应当要求起草处室予以补充和完善。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办公室将起草处室提交资料连同书面审查意见移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送审材料或者送审程序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政策法规处应即时将送审材料退回给办公室。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办公室将相关材料连同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审议、主要负责人签署。拟提请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将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依据等相关资料报请市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已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应当在印发前对文件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公布。办公室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应将登记号标注于文件左上角。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陈述理由。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及时掌握本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对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废止或者重新公布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执行;重新公布、宣布失效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办公室应当将重新公布、宣布失效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文件送审稿,移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并在文件签署后由政策法规处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政策法规处备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参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属单位无权单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以市局名义发布的,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文件的起草、可行性论证、征求意见、负责人集体讨论等工作后报市局办公室,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

2.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公室审查报告格式

      3.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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